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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采用电子邮件发出无效

添加时间:2017年7月10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用什么方式进行。电子邮件通知解除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证明,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是如何规定的

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采用无纸化办公,经常利用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内部交流。王某系该公司销售主管,因业绩不佳,公司欲与他解除合同,遂向王某邮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

采用电子邮件发出无效

知名劳动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采取书面文本形式,所以该公司采用电子邮件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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