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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借款人应当协助贷款人监督

添加时间:2017年7月3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保证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也需要在能够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所提供的借款进行跟踪检查,以防止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这样贷款人就能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其借款的使用是否盈利,偿还借款的能力是否受到影响,以保证借款的合理使用和良性循环。此外,贷款人还可以协助借款人发现借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借款的使用效益。

  除了贷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主动对借款人进行检查、监督外,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有关财务及盈利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等内容。这些资料能真实的反映借款人现阶段的生产经营及财务资信状况,有助于贷款人正确、全面地做出判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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