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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未按约定的日期或数额提供借款或收取借款的,担何责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7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向贷款人提供借款。如果贷款人不能按期、足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为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甚至会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与此相对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情况都有统一的计划和安排,借款人如果不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对贷款人而言,这种利益的损害即表现为利息的损失。因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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