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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所附条件致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3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核心内容:法律明确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要求撤销的,但是如果是因为合同所附条件而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这样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撤销附条件合同如果可以撤销,理由是什么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的,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那么,如果因为合同所附条件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的一方可否行使撤销权呢

  本律师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6月,潘某与某小商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潘某将自有的三间商铺出租给小商品公司经营使用,租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租金每季15000元,同时还约定,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潘某便将商铺交由小商品公司经营使用。之后,潘某要求小商品公司支付第一季的租金,该公司称合同约定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现在道路还未通行,故拒绝了潘某的要求。潘某认为,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租期的时间,即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自己有权要求小商品公司支付租金。双方协商无果,潘某将小商品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的约定,并要求对方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与小商品公司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是有效的。问题在于,合同中既约定了租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又约定了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究竟以哪一个约定为准商铺门口道路通行是一项市政工程,对于何时通行,合同双方是无法确定的。本案中,尽管道路尚未通行,但潘某已将店铺交由小商品公司经营使用,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道路一直未通行,那么小商品公司是否可以一直拒绝支付租金,这对潘某是有失公平的。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关于“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的约定,同时,小商品公司自承租之日起应当支付租金。

  本律师认为,本案法律上涉及附条件及附期限生效合同理解及适用上的问题。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本案中,潘某与小商品公司关于“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的约定,究竟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呢道路通行涉及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周边是否有拆迁户还未妥善安置、是否有其他工程也在交错实施等,因此,这里“租金自道路通行之日起算”应当是附条件而非附期限,正如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即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这段时间内,道路一直未通行,潘某是否就一直无法获得租金呢可见这一条件对潘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其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这一条件的约定。

  (原标题:附条件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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