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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对一起借款违约责任过重案的分析

添加时间:2017年5月9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银行丰台支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hetong)》约定:如未按时还款,则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本合同(hetong)项上所有到期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按贷款本金的千分之一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利率和结算方式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因借款人没有按约定及时偿还全部借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被告在答辩中认为:该借款合同为合同法》也作了相关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正是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对银行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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