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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30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预付、现付、后付本质都一样,预付费已经达成买卖合同关系,而价格是合同中最主要的条件。”上海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薄海豹认为,约定价格本是预付费消费的题中之意。

  “理论上讲,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商家可以调整价格,即适应‘情势变更’原则。比如,油价上涨,导致出租车提价;或者剧烈的通货膨胀,导致商品涨价。除此以外随意涨价都是违反合同关系的。保证价格是商家最基本的责任。因为他是强势一方,通过发卡得到回笼资金、培育客户等利益,消费者则承担商家落跑、质量下降等风险。”

  人大代表呼吁立法

  薄海豹说:“立法是预付费消费管理的一种路径。首先,《合同示范文本》不能强制商家使用;其次,只能在仲裁时充当证据;最后,未能把商家的违约责任通过强制力落实。如果没有落实,很快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薄海豹是上海市人大代表。连续两届上海“两会”,他提出《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对预付费式服务实行强制监管》的书面意见,并拟写出法规草案。去年3月,市人大财经委组织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消保委、上海美发美容协会等部门机构进行课题调研,最终将书面意见留作参考。

  缺少罚责导致随意违约

  上海徐汇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建俊告诉记者:“去年11月北京市工商局推出过《预付费卡合同核心条款》。上海的合同格式完整,更具操作性。但他们存在相同的问题——商家违反合同的成本太低。”

  违约成本低是因为“罚责”缺失。《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违约责任”规定的“提前通知,并做好卡内余额的善后处理”,模糊不清;“退卡时扣除甲方(消费者)在此之前按原价计算的消费额,退还卡内余额”给了商家钻空子的机会。孟建俊说:“京沪两份合同都提到‘有争议后双方协商’,协商总是难以解决问题,只有建立罚责。当然,罚责也需要一定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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