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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法院判规避税收故意做低房价无效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7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为规避国家税收,在房屋买卖中故意做低房价。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宣判,原告朱竟佳与被告郑镇所签订的故意做低房价的合同无效。

今年5月,原、被告以及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共同签署了《委托洽谈协议》,约定原告朱竟佳委托该公司购买属被告郑镇所有、位于仙霞地区的房屋一套。同时约定,房屋总价为106万元,合同将价格做低为74.8万元,定金为1万元。任何一方如在收取定金后又不愿依约履行,则适用定金法则:原告违约,由被告没收定金;若被告违约,被告须双倍返还定金。

协议签订后,郑镇总感觉这样做假心中不安,便向工商机关及房地产中心等部门咨询,得知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郑镇便对之前签订的协议表示反悔,并向中介明确表示: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格必须照实写成106万元,不然坚决不签。但朱竟佳仍坚持以做低的74.8万元签订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严重分歧,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原告朱竟佳便以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朱竟佳认为,郑镇属单方面违约,要求法院判令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法庭上,郑镇辩称自己曾多次等候朱竟佳以106万元签订合同,但朱都未到,是原告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要求没收1万元定金。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洽谈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价格为106万元,但出于规避税收等不法目的,而故意将合同交易价做低为74.8万元。此项约定,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的条款,导致合同无效。原、被告在协议履行中对上述交易条件发生分歧,并各执己见,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故原、被告主张对方违约,要求适用定金法则的意见,法院均不予支持。因为合同无效,因此法院判决郑镇将收取的1万元定金返还给朱竟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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