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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太原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出台 全体业主受益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26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提要]11月20日,记者从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获悉,由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的《太原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已经出台,即将正式发布。与此同时,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编制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个示范文本也正式开始实施。

  11月20日,记者从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获悉,由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的《太原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已经出台,即将正式发布。与此同时,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编制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个示范文本也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今后省城在物业管理与服务上又加了几道硬杠杠,而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是将受益的主体。

  前期物业必须有资质

  根据 《太原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合同将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

  前期物业是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太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按照合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费用由业主支付。

  合同特别指出,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收费采用“包干制”

  合同中明确要求,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一级规定的相应要求。

  而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采用包干制形式。

  所谓的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按建筑面积 (不含附属间)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此合同明确提出,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不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近几年来,在业主装修期间,与前期物业发生纠纷矛盾的也不少。

  此次,合同提出,业主入住后,前期物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物业不能擅自占用共用部位

  前期物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但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活动。

  将其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半年公布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同时,《合同》中也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此外,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还制定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个示范文本,已经下发到各区(市、县)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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