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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集体合同的适用性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6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经工会提议,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单位职能部门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项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900元,于每月4日前支付、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该合同于2007年6月底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2007年9月,我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建筑技术工人去新建的项目工作。每个技术工人都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为: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期间无工间休息,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这批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他们的工作时间很灵活,但是冬天一天在外边很冷,夏天很热。部分工人向新项目负责人提出要向公司其他老项目的职工那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项目负责人给他们的答复是:(1)公司集体合同订立在先,新项目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新项目职工无效,新项目职工不能要求和老项目职工同等的待遇;(2)按劳取酬,新项目比老项目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

  专家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是经过合法程序订立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在其有效期内,对用人单位和单位所有的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排除劳动者适用企业集体合同的权利。

  集体合同是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书面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所有劳动者,即便劳动者是在集体合同订立后进入用人单位的,只要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对该劳动者也有效。你们公司和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是有效的。在其有效期内,对新项目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也有效,新项目员工作为公司员工的组成部分,也适用于集体合同。因此,新项目的职工向你们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你们公司老项目和新项目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新项目的员工也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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