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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4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集体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删,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2)订立集体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4)企业转产、停产、破产、被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5)工会组织被依法撤销;

  (6)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况出现;

  (7)其他需要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况出现。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提出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2)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书面协议。

  (3)审议通过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书面协议,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书面协议。

  (4)提交劳动保障行政服门审议。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后,应在7日内向审查原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书面协议及说明书,履行登记、审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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