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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31、不规范分包指哪些行为?

  答:分包工程应按《建筑法》的规定规范运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规范分包:

  分包的单位工程,未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项目或范围外分包工程,未经发包方认可;

  分包合同未明确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的。

  32、为什麽要限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单位?

  答:在施工实践中,发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也是造成不规范分包、分包失去统一管理的主要原因。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麽发包人也同样应当尊重承包人,同样不能随意直接分包工程。一个工程的施工承包,应当是一个同步协调的整体,失去作为工程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统一部署,任何一个分包单位都难以完成所分包的工程。因此,发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应予以限制在同等情况下,承包人对需要分包的工程有优先承包权。同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而造成的延误工期、质量瑕疵,对于承包人来说,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责任。

  33、什麽是转包?

  答: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转包: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获得发包方同意转给他人承包的;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

  34、《合同法》关于禁止转包有什麽法律规定?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照《合同法》规定,承包建设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许自行完成。禁止再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违反了就构成了转包,并承担法律责任。

  35、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吗?

  答:《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36、怎样制止转包工程?

  答:已经在实践中出现,并且为承发包双方所接受的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签订分包合同的做法,是一个值得的制止转包工程的好方法。这也是当事人在承发包市场中规范分包行为、制止转包工程的一种法律关系设定的创造。三方共同签订分包合同,有利于将发包方同意并实施对分包工程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有利于明确三方对分包工程的各自职责,也有利于在分包合同中直接明确分包单位不得再行分包,从而杜绝转包工程。

  37、《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什麽禁止性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承包人作了如下禁止性法律规定: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允许分包。

  3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有哪些规定?

  答: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是对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具体规定。一是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二是禁止“超级承包”;三是不得借用或转借资质证书;四是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39、什麽是肢解发包?

  答: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40、什麽是合同价款?

  答: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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