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合同新闻
合同终止
合同担保
合同效力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纠纷

马培杰律师文集合同新闻合同终止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合同纠纷合同范本合同法规合同保全合同订立合同义务合同诉讼合同履行合同违约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过磅单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18年5月5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案情:
  2004年下半年原告李恒发开始贩运煤炭到被告章健开办的皮革厂销售,双方买卖程序一般是:运煤车先行过磅,过磅单买卖双方各一联,买受人在出卖人原告持有的过磅单上签名(或其工作人员签经手人)并注明双方约定的单价和总货款,若当时付部分货款也在单上注明,之后双方结算时,原告需拿着已签字的过磅单原件与被告结算,结算完毕,被告要收掉原告持有的过磅单,若欠货款,被告即出具一份欠据给原告。
  2007年9月12日,原、被告最后一次结算业务往来,结算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005年9月6日过磅单(净重4510千克,单价340元/t,金额1533元,已付1000元,经手人杨波)及2006年2月11日秤量码单2(净重4710千克,单价460元/t,金额2166元、章健签名)有异议,认为其时间过长,之前已结算了,遂拒绝不予认可,并在当即出具给原告的5490元煤款欠条中注明另有两张磅单未确认。
  因被告不认可,原告收回过磅单,以示未结算。之后原告拿着欠据及两张磅单向被告催款,被告认可欠据不认可磅单,不同意支付磅单货款。
  分歧: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两份过磅单是否已结算,对此,存在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份磅单时间发生在前,煤款结算时间发生在后,结算的内容一般包涵了之前发生的业务,说明此前两份磅单已经结算过,两份磅单应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凭磅单结算煤款的交易习惯,现原告持有被告签字的磅单原件,且被告在结算欠据中未注明以前磅单已结算作废,说明两份磅单未结算,应有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笔者认为,根据煤炭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即出卖人凭过磅单到买受人处结算,结算完毕,买受人将收回过磅单,以防今后重复结算。而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欠据上未注明此前磅单已全部结算作废。现被告未能提供对此已结算了的结算清单予以反驳原告。即使两份磅单已结算了,被告也无必要在结算欠据上注明两张磅单未确认,而应直接收回已结算的磅单,以免日后节外生枝,被告的如此做法,显然不合常理。因此可确认该两份磅单双方未结算,应有效,被告欠原告磅单上的煤款应予确认。
  永丰县人民法院 庞芝生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