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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工程款纠纷案的再思考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4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陕西xx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诉西安yy有限公司(以下称yy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到发回重审、如今有进入了公告程序,当我去公司回报案案件进展情况时,老总给我的眼神和那些试探性的话语,叫我真的无言以对。不是我不努力,只是这个案子前期不是我跟的,我只是替别人收尾而已。一个很简单的纠纷经过这么多的程序,不得不让人作深入的思考。问题出在了哪里?是案件本身的问题,还是诉讼策略的选择,抑或是法官审判的问题,不敢冒下结论,但在以后的案件操作上我会更加认真细致,以免走上这种尴尬的境地。
  这个案子给今后公司项目的操作和我执业都极具价值。作为刚刚入行的我,觉得有必要对它进行简单的总结,也算是一点学习吧。
  从代理人角度来看:
  1、诉讼角度的选择。一个好的诉讼角度的选择本身就有可能决定一个案件的程序繁简和胜负,特别是对案件基本关系的选择和突破口的把握。yy案走到今天的地步,律师诉讼角度的把握不尽完美,或者说有一定的缺陷。
  2、证据和证人的处理。律师在开庭前应该认真阅读每份证据,特别是关键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不要等到开庭的时候才问你的当事人哪个证据是怎么回事,涉及到账目的问题,提前核实清楚,弄懂是怎么算出来的,不要只看看数字,到法庭上法官一发问就傻眼。对于证人,如果是关键证人,一定在庭前交代他该注意的问题,不要让自己的证人最后成了为对方作证,当然这不是作伪证,只是交代他注意的问题而已,告诉他不该说的多余话不要说。哪些不关键又不听话的倔强家伙,最后还是不要出庭的好,否则必然坏事。
  3、注意庭审程序。这个案子发回重审的时候,我到法院认真查阅了原审案卷,除二审法院指出的问题(必须追加的第三人没有追加)外,其他轻微的程序违法还有很多。比如让旁听席上的人出庭作证;比如先人证,后物证;比如证据没有全部核实原件等等。这些小的问题,律师都应该注意,否则一个简单的案件就像现在这个一样,一审、二审到再审,说不定还要二审。所以小的程序问题我们也要多注意,尽量做得完美一些,有时候法官的疏漏我们还是应该指出来的,不要信马由缰,到最后大家都是受害人。
  从公司角度来分析:
  1、签订合同时没有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和代理人权限。这其实就是这个纠纷产生的最原始的原因。作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不能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不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不管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就随便签订合同。特别是当来签订合同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居然也没有审查代理人的委托手续和代理权限,最后酿成纠纷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2、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公司付款也不审查对方提供的账号。如果合同签订时疏忽了签订了一份牛头不对马嘴的合同,那么付款的时候如果我们严格审查对方提供的账号,那也会很简单的知道自己付款的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很容易发现这个失误。可惜,我们的公司偏偏没有审查,直接按照施工队提供的账号就把钱打过去了。如今合同的向对方拿着合同来要工程款,而我们觉得自己已经支付过了,而且还自己觉得很亏,要我说,再付一遍款也是你公司应该承担的,俗话说:“罪有应得”。
  3、签字一定要签本人的,杜绝代签现象。公司工作人员在场亲眼看着包工头签下的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难道我们的工作人员连这都不懂吗,如果他有代理权限的话,还用得着代签吗,为什么他不签自己的名字呢?甚至有一张欠条居然都是代签的,也不知道我们公司的人是什么思维,财务是怎么做账的,欠条都能代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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