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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可否并用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3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可否并用
  导读:合同解除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终止了。往往合同解除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在继续履行,那么合同解除后,对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非违约方能否再依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来主张违约金赔偿呢?下面从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来解读这个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明确支持合同解除可与违约金并存。
  依据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中的第8项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依法赋予了结算与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最高法将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视为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其影响,故两者之间能够并存。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并存符合法学理论。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方有违约行为而无免责事由,由非违约方向守约方在合同履行之外的给付。
  我国的违约金的性质通说为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对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的抗辩,依法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后又被依法解除(或是法定解除或是约定解除)。合同在生效之后解除之前,大家正是对此期间该合同的效力并不明确,才导致在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能否并存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许多学人将合同解除后的效力等同于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但实际上,合同即使解除后,其解除后合同的效力也不同于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
  1、合同无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为违反国家意志而确定的无效,自合同成立就无效,而且不可能变成有效。
  而合同在被解除前,是确定有效的。因为合同有效是合同解除的法律与逻辑前提。
  ⑴即使合同被解除后,例如对于继续性合同(比如租赁合同)在被解除后,该合同的效力仍旧存在并非无效,效力期间就是合同生效后至解除前。合同解除后,只是说明该合同(在解除后)不再约束双方当事人,而在解除前仍旧是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的法律依据。否则将其认定无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只能因为取得他人财务缺乏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这显然是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
  ⑵合同解除对于非继续行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而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原因也并非合同无效,而是更好保护的当事人的权益。
  2、合同被撤销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生效后,因违反法定事由被迫回复到成立后生效前的效力状态。即被撤销的合同曾经有效过,但最终是没有生效。
  而被解除的合同不仅曾经有效,而且在解除后依然在生效后解除前这个期间内约束当事人,只是在解除后不再约束双方当事人而已。
  综上,合同在被解除后,其解除前的效力并不等于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不能认定合同被解除后,合同在解除前的效力是无效。
  合同被解除后,合同在解除前的效力依旧存在,而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没有免责事由,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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