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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3508724904
联系人:
马培杰
云南
大理
提存的概念和功能
添加时间:
2013年10月30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提存的概念和功能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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