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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括转让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30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合同的概括转让又被称为概括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的概括转移,可以分为意定概括承受和法定概括承受。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称为意定概括承受;如果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则称为法定概括承受。
1.合同的概括转让的类型。一是合同转让,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合同的概括转让;另一种是因为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合同的概括转让。
2.关于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而引起的合同的概括转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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