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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能否申请执行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30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编辑同志:
  丁某欠我5万元借款,我已向法院主张了权利。法院判决丁某承担给付义务。我欠陈某5万元借款,我将法院确认丁某给付的债权转让给陈某。
  请问:法院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后能否向法院申请执行?
  读者:光美光美同志: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
  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非执行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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