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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7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从法律上讲,抵押权与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相容的,抵押权所追求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并且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财产租赁权是追求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同时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这样看来二者就有可能共同存在于一个物之上。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则,在买卖时,买受人所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是不得对抗标的物的租赁权的,而抵押权从本质上来讲,并没有优于所有权的效力,这样,以前已存在的租赁权当然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而继续有效存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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