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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的法律效力如何?(二)

添加时间:2018年1月4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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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合同法》第390 条的规定,仓储物的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除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外,在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保管人对仓储物的处置多为将其变价,从而保管仓储物的代位物。由此若该仓单已经设质,则该权利质权仍存在于该代位物上;如果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仓储物,则保管人有权将仓储物依法提存,于此情况下,仓单质押的效力仍存在于该提存物上。质言之,如果仓储物有代位物或者提存物的,则仓单质押的效力仍及于该代位物或者提存物。同时,如果仓储物生有孳息的,则仓单质押的效力也及于该孳息。
二、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表现在因仓单设质而发生并由出质权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1.仓单留置权。仓单设质后,出质人应将仓单背书并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债务人未为全部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留置仓单而拒绝返还之。依质权一般法理,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质权人以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在债务人未为全部清偿之前,得留置该标的物,其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从速清偿到期债务。这种留置在动产质权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动产质押的质权人直接占有设质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当然首先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从而才能将该动产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占有的是出质人交付的仓单而并不是直接占有仓储物。但是,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质押的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留置仓单,就可以凭其所占有的仓单向保管人请求提取仓储物而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届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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