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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客运合同之旅客的权利义务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8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1、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
  (1)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3)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4)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2、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旅客运输管理的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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