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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承运人对旅客负有救助义务吗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6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导读:《合同法》第301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应当尽救助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
  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是有悻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的,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
  所以本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采取措施救助。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尽此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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