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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什么是货物的留置权?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货物的留置权,就是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进行留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的货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留置“相应的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三、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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