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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保证期间的确定

添加时间:2015年3月24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前者称为约定保证期间,后者称为法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的确定为:
    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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