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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的后果

添加时间:2015年1月26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的后果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本条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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