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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如何向债务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23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为债务人设定抵押权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之后,对于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其追偿权从其财产为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起开始,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追偿的范围包括:(1)以其抵押物为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金额;(2)从清偿时起的利息;(3)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以抵押物变价为债务人清偿的,且判决书、调解书明确债务人应将该债务偿还该第三人的,为债务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可以依据该判决书。调解书向作出判决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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