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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保证合同订立须知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19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保证合同订立须知
  1、保证合同应当为书面形式。可以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书,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保证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4、保证合同通常仅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也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两种实践中的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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