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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建新楼影响老住户 开发商违反“后合同义务”败诉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9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济南一位购房者买了商品房后,开发商又紧贴着他所在的楼建了一幢新楼,影响了他家的通风和采光,购房者于是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平阴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判决,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2003年底,平阴某房地产公司与李华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李华看中了一幢住宅楼最东边一套商品房,认为这套房子通风好,视野开阔,光线也好,而且出行方便。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交付了商品房,李华给付了十几万元的房款。
    没想到,入住一年后,房地产公司又在紧靠李华住房的东面,新建了一幢住宅楼。这样一来,李华家中不仅视野不开阔了,通风和采光也遇到了问题。李华于是诉至法院,以房地产公司新建的住宅楼影响他家通风和采光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交易习惯,商品房出售方在售出商品房后,有义务保证购买方正常使用商品房,而通风、采光是购买方使用商品房所必需的条件,因此,在该案中,保证李华通风、采光的权利是房地产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是指合同的履行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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