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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5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1、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以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在性质都违反了合同义务,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3、违约责任主要形
1)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适用条件: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2)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特点:
    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损害赔偿的限制:损害的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减轻,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給付。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4)定金责任
    定金: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給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合同法》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給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免责事由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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