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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债权人代位权帮你顺利“讨债”

添加时间:2018年3月3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小张为和朋友合伙开餐厅,向姐夫借了3万元,说好半年后还。哪知餐厅经营不善,半年内就亏完了。姐夫家有事急需用钱,便来找小张,得知李某欠小张2万元已到还款期,姐夫就要求小张以此款先还一部分钱。可是,小张却认为收回这2万元也不够还债,还不如放弃债权,给李某做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于是称自己已经放弃债权,无法清偿债务。姐夫该怎样才能讨回钱呢?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务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务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而不行使,其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在所不问。
  在今天的小故事中,小张放弃其对李某的债权,实际上就损害了债权人姐夫的利益,她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姐夫可以代位行使小张的债权,用李某的应付欠款偿付小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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