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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权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正阳公司欠某电气集团公司货款22万元,某大学欠正阳公司17万元,因正阳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怠于向某大学行使其到期债权。某电气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近日,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代位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某大学归还欠款17万元,正阳公司偿还下余欠款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8日,正阳公司与某电气集团公司签订变压器买卖合同,购买两台10kva变压器,总价款22万元,正阳公司收到某电气集团公司两台变压器后未付货款。接着以29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当地的某大学,付现款12万元,尚欠正阳公司17万元。至2007年1月,正阳公司一直未向某电气集团公司付货款,由于正阳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已怠于向某大学行使其到期债权。2007年8月,某电气集团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主张某大学支付欠款17万元;剩余欠款5万元,由债务人正阳公司偿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气集团公司与第三人正阳公司签订的变压器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某电气集团公司履行完毕交货义务后,正阳公司将该变压器两台转手卖给某大学,正阳公司又怠于向某大学行使到期债权,侵害了某电气集团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某电气集团公司依法有以自己名义直接追偿的权力。债权人某电气集团公司要求某大学直接偿付到期债务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大学归还某电气集团公司变压器欠款17万元;余下欠款5万元由第三人正阳公司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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