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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9月15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
  比如,在我们签订、履行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违约,但合同此时仍未履行完毕,那么我们可不可以既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呢。
从法理上分析,作为合同当事人,既然依自己之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合同,自有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也有权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那么如果违反合同约定,自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担违约责任与继续履行合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之所以承担违约责任乃是因为存在违约行为,而之所以必须继续履行合同是基于合同之约定,而合同又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所签。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和继续履行合同两者不存在矛盾,可同时并存。
从实证的角度看,平时我们处理的比如延期办理房产证的开发商要承担违约之责任,但其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房产证的义务并未因此得到豁免。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是可以同时要求合同的违反者即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的。但排除一种情况,即当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即如果违约者承担了违约责任即可豁免其继续履行的义务了,那么此时违约者即可基于此而主张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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