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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哪些情形下可以成立承揽人的留置权?

添加时间:2017年7月31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承揽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主要有:
1承揽人依合同约定占有标的物。留置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成立留置权,必须占有他人之物。
2 必须是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也就是说留置权是以对方没有履行债务为留置权成立要件,即债权没有在清偿期内获得满足。
3 承揽人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另外,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而且,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不适用留置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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