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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时的法律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0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按照约定的进度进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者缓建。这里的“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在实践中一般指下列情况: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4.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5.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等。在发生上述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建、缓建、顺延工期,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妥善保护好已完成工程和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承包人应当将停建、缓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支出和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发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应当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同设计人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者变更设计,并及时将修订后的设计文件送交承包人。发包人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所造成的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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