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合同新闻
合同终止
合同担保
合同效力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违约

马培杰律师文集合同新闻合同终止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合同纠纷合同范本合同法规合同保全合同订立合同义务合同诉讼合同履行合同违约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试用期 违约金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2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正文:
试用期 违约金
试用期 违约金

试用期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所以试用期应该是固定的一个期限,不得延长。而这家南京公司试用期竟然是有跨度的,令人费解。如果其规定超过了上述法定的标准,按法定标准计算试用期。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可以随时通知单位,并且一般不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所以公司领导拿出什么所谓的公文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更何况,招聘费用不能作为设立违约金的理由!
  用人单位在此事件上要有所警示,不能拿着老传统来一成不变地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变时期,各项政策法规变化都比较快,关注这方面的情势是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功课,不然就容易触及法律“禁区”。
试用期 违约金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