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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0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履行,抗辩,中止,合同,当事人,当先  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在准备合同的时候涉及到一个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请问律师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律师回复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这样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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