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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合同法 表见代理合同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20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因此,表见代理制度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相对应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 面,是从不同的角度观察,体现出不同的利益保护而已。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便以其名义订立合同。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 形。二是客观上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特征。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介绍信、委托书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三是合同相对人在主 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也就是说,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并且这种不知道不是由于其疏忽大意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其订立合同,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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