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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具体解释

添加时间:2016年8月16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1、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效力的发生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特征是: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期限的到来的合同。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其特征有:1、合同中所附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2、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附期限是否届至或届满。所附期限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而不是限制合同的内容。这与履行期限不同。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1、所附期限到来前的效力: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前尚未发生效力;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前合同已发生效力,但其效力尚未终止。2、所附期限已到时的效力: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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