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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不容忽视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8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元素。然而,在市场交易中普遍存在的大量合同中,亦有一些合同是貌似合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伪装的民事行为,行为人虽然采取了合法的合同形式,但所实施的却是非法的。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此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另一层意思,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不仅要审查合同的形式要件,而且要审查合同的实质内容。这一点,对于国有经济占很大比重的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核心,但是,任何的意思自治都是在法制条件下的自治,在当事人意思自治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这种自治就要受到限制和否定。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毕竟无法穷尽所有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更是很难调整以合法形式存在的违法行为。因此,合同法对以合法形式存在但内容违法的合同做了调整。
    法律的这种调整,完全是一种抽象性的规定,究竟哪些行为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需要法官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才能完成。在上述案例中即可看出,公证机关未经实质审查即公证了合同的效力,尚有可原宥之处(因此公证机关的公证一般仅限形式公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追加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对证据不进行实质审查,听证会只审查程序问题,执行程序中不理会案外人的异议,一连串的行为不仅造成了犯罪人诈骗行为得逞和国有资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它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国家的利益,这才是我们需要深思和警醒的关键所在。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国有资产占有很大比重,主体虚位的现象长期存在,这就使很多不法分子对国有资产打起了主意。即使在国有资产监管日趋严格的情况下,也仅仅是调整作为所有人的国家与其代理人的关系,而与国有资产发生交易的对方的关系,要靠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对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进行规制,赋予法官实质审查合同的司法权,其立法的意义无疑有助于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合同审查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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