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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债的抵消、债的转移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1月6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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