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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判断:1、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经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2、要考虑转让的价格;3、要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4、要考虑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5、要考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二、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
  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形:1、无所有权的情形,如承租人、保管人对承租或保管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2、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共有人未经其它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了共有财产;3、不具有处分权的情形;4、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
  三、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
  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有如下考虑:1、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需要;2、善意取得制度不仅要保护动的安全,也要保护静的安全。
  四、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换而取得的财产
  五、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
  六、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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