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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合同要约的撤回和消灭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9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使其失去作用。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有区别的,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则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二者的共同点都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权问题,各国民法都予确认。《公约》对要约的撤回权也给予肯定。如《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由此可见,要约撤回的关键是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方为有效。
2、要约的消灭
      规定要约消灭制度,其意义在于一定条件下要约可失去效力,无论是要约人,还是受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致使要约消灭的原因,和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承诺;
(2)要约被要约人合法撤回或撤销;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包括不接受要约或不完全接受要约两种情形。
(五)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订立合同的内容不确定或者虽然内容确定但表明经受要约人同意不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在:要约邀请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不完全具有要约的构成条件;而要约的内容则要求明确,且符合法定条件。要约邀请是邀请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经自己承诺后合同方告成立,因此,要约邀请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论被邀请方的订约建议接受与否,邀请方不应承担任何义务。
      根据要约邀请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价格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品广告、招股说明应视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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