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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5年2月20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仲裁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同法第17条规定了3种无效情形:(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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