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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24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例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时,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责任。于此场合,乙对甲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b物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丙对乙有直接请求交付该钢材之权,若甲届期不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丙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将a车出卖给乙,价款75万元,而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a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例如,甲将a画卖给乙,价款3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在可分之债中,各债务对各债权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例如,甲乙向丙购买1000斤乌龙茶,价款10万元,约定甲乙和丙丁均应负连带责任。当甲向丙请求交付1000斤乌龙茶时,丙可主张甲应为支付全部价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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