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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8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仅部分履行,则构成违约。债务人先履行部分债务,再履行其余债务的,属合同的变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利益的,债权人应当受领。
  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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