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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合同法规定-承诺的撤回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0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承诺的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允许受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撤回承诺符合其意志,也有利于使当事人根据市场交易的变化而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以实现其利益。而根据发信主义,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之后即生效,承诺人不可能撤回其承诺通知,即使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这实际上法律不授予承诺人撤回承诺的权利。
  只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的撤回方被允许,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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