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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合同诉讼中证据审查和判断

添加时间:2014年8月6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导读:合同诉讼中证据审查和判断。本文结合人民法院在合同诉讼中的审查程度等,为你讲解了合同诉讼中证据审查和判断的知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对于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人的证言,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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