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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意见词展示

添加时间:2014年4月22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就本案事实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有按照合同(hetong)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义务
  原告2008年5月-6月期间,被告让原告供应装修材料,其中耐水腻子粉、胶、粉刷石膏等,价值35900元。以上事实有送货单为证,这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是被告却违反了合同约定一直未还欠款。
  二、被告应承担该买卖合同主体的义务
  沙庆维系被告公司接受装修材料联系人(其联系手机号13391930700),丁伟系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13819270288),以上事实原告可以证明(如需要提供其他人证,我们可以提供)。其次,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空头支票同样可以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被告的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是合同主体,且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三、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偿还所欠材料款。
  代理人:周xx
  20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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