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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合同法第31条:承诺内容变更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30日   来源: 大理合同律师     http://www.dlhtlaw.com/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那?什?样的改变才是实质性变更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Υ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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